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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办证


部门来源:桂城  发布日期:2010-08-12

     境外人员须知


一、境外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并由留宿单位按规定告知当地安全机关。住在亲友家中的,由本人或亲友在抵达二十四小时内到当地派出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二、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三、应聘或受雇来中国大陆的境外人员,应当持有应聘或受雇证明,经有关劳动部门批准方可就业。
四、境外人员必须持有效的证件(签证、签注)并随身携带。证件(签证、签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华停留的,须于有效期满前到南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地址:南海市桂城区南桂东路87号,咨询电话:86334531)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五、境外人员所持的证件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申请补领或者换发。
六、违反上述有关居留、就业、住宿登记规定的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华桥、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定居入户


(一)对港、澳同胞在我市定居的,市局户籍科凭在港、澳的有效证照出具入户证明。
(二)对华侨在我市定居的,市局户籍科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出具入户证明。
(三)对台湾同胞在我市定居的,市居户籍科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出具入户证明。
(四)外籍华人恢复了中国国籍并在我市定居的,市居户籍科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及有效证明,出具入户证明。
(五)入户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凭市局户籍科出具的入户证明,给予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制发《户口簿》。
(六)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户口簿》工本费10元。

     申报出生登记


(一)公民出生新生婴儿后,父母一方应在一个月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或派出申报其出生登记。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准生证》;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父母《结婚证》。
(三)申请办理婴儿出生登记的,在备齐上述证明材料后,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申报,经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审核后予以当理办理。

     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动工作的干部或职工,应到迁出、迁入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市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2)迁入地市公分局签发的《准迁证》;
(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的《迁移证》。
(三)迁入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对手续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四)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分别交纳《准迁证》和《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

     申报死亡登记


(一)公民死亡,在一个月内,由其家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其它合法的死亡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二)死亡登记由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当场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收回死者的居民身份证。

     变更姓名


(一)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姓名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提出申请。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受刑事处分、已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4、其它机关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姓名由户口所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受理,15个工作日内,户籍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分局或所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

     变更民族成份


(一)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的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变更民族成份由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受理,15个工作日内,户籍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分局或所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

     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入户


(一)公民因考取大、中专院校或从大、中专院校毕业,需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在国家计划内录取的学生,凭以下证明办理集体户口;
(1)迁出地派出所的《迁移证》;
(2)《新生录取通知书》;
(3)《录取新生名册》;
(4)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入户证明。
2、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以下证明办理入户;
(1)院校所在地派出所的《迁移证》;
(2)市人事局提供的毕业分配入户证明书;
(三)学生入学的,由申请人持上述证明材料;毕业分配入户的,由申请人持市局户籍科批准意见和《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毕业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须交纳《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一)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投靠入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子女和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影印件;
3、父母的结婚证影印件;
4、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及双方关系证明;
5、镇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影印件)。
(三)申请投靠父(母)入户的,由小孩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受理,并在半个月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户籍科,市公安局户籍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一个半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二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经批准同意迁入的,申请人凭通知到市公安局户籍科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五)申请人按规定应交纳《准迁证》和《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

     收养小孩入户


(一)申请收养小孩入户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二)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的书面报告;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影印件;
3、镇计生办证明(影印件)。
4、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三)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由收养入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局或派出所自受理审核之日起半个月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户籍科,市局户籍科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一个半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二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同意收养的申请,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办理收养入非农业户口手续。

     申领居民身份证快证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公民申领或遗失居民身份证后,在办理公证、出境出国领取护照、提取贷款、升学、外出务工经商或出差等权益事务时,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快证。
  (二)须提供的材料:
1、申请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相关材料或证明;
2、《户口簿》;
3、三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三)持上述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经所长审核同意后,到市公安局办证窗口办理居民身份证快证,并交纳居民身份证急件工本费60元(经济特区80元)。
(四)申请人在办理申领手续7个工作日后,凭《户口簿》证件工本费收据,到市公安局办证窗口领取居民身份证。

     出国〈境〉注销户口及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一)我国公民因事出国(境)超过6个月以上者,予以注销户口;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超过一年的,也应予以注销户口。上述人员的户口在其回国(入境)后,予以恢复。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出国(境)注销户口:
(1)出入境部门签发的出国(境)有效证件;
(2)《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护照或入境证件;
(2)原户籍证明或派出机关证明;
(3)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由入户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对手续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对出国(境)人员,在注销户口的同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回国(入境)人员由入户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凭市局户籍科入户证明办理,恢复废品的同时,应申领《居民身份证》。

     换领居民身份证


(一)公民常住户口迁出本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变更内容、污损或残缺不能辩认的,也可申报换领新证。
(二)须提供的材料:
1、属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变更内容、污损或残缺不能辩认的;
(1)《户口簿》;
(2)四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3)申请变更手续的证明;
(4)原《居民身份证》。
2、属迁移变动的:
(1)《户口簿》;
(2)四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3)原《居民身份证》。
(三)持上述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并交纳证件工本费10元(经济特区20元)。
(四)申请人在办理申请手续3个月后,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回执》到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领取新居民身份证,同时,上缴旧的居民身份证。

     补领居民身份证


(一)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明,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找到居民身份证的,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领新证。
(二)须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
2、四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3、《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
(三)持上述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履行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并交纳证件工本费20元(经济特区40元)。
(四)申请人在办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3个月后,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回执》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领取新证。
(五)公民在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主动交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夫妻投靠入户


(一)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市、县)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影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3、结婚证影印件。
4、镇计划生育证明(影印件)。
(三)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申请,迁入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受理审核后在半个月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户籍科,市局户籍科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一个半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在接到市局户籍科审批决定的二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经批准同意迁入的,申请人可到市公安局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五)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准迁证》及《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

     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在我市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1、干部、职工城镇非农业人口在农村的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并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生活来源;
2、经人事局批准聘用的干部,劳动局和有关部门批准招收未转户口的在职合同工人,工作满三年,需继续留职者。
3、退伍军人中,在镇办以上企业工作满一年;民办教师连续教龄三年以上又确实需要继续留任的。
4、在城镇开办工厂、企业、服务业投入资金在10万元以上者,并有固定住所的配偶及其子女。
5、在城镇购有商品房或合法建有住宅者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
6、原已在城镇办理了自理口粮户口,现仍在城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7、在中等、高等院校学习期满,取得中专或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在镇办以上企业工作满三年的人员和经批准到我市工作的科技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
8、镇管理区以上的企业和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城镇投资兴办企业,有200工人以上的厂矿所聘用的车间主任以上的管理人员、有技术职称的生产技术骨干(有职改办证书),工作满三年并在该镇有固定住所者。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影印件;
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4、镇计生办证明(影印件) 
购买或自建住宅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投资兴办实业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登记证明、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或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
被聘用的技术或管理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书或学历证明书或职改办证书及用工单位证明。
(三)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由申请迁入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受理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户籍科在二个月内对申请事项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送返公安分局或派出所,由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民警通知申请人。
(四)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可到市公安局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再持两证到申请迁入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五)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需交纳《准迁证》、《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

     申领居民身份证

办事流程图:

(一)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含回民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及已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均应申领居民身份证。
(二)须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
2、四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的相片。
(三)持上述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并交纳证件工本费10元(经济特区20元)。
(四)办理居民身份证手续3个月后,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回执》到常住户口所在户口登记机关领取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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