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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


部门来源:桂城  发布日期:2010-08-17

      关于贯彻佛山市统一调整各区户口管理政策有条件地允许购房、建房入户的通知


(一)佛山市户籍的人口在我区购买商品房、购地合法自建房的可办理户口迁入。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佛山市以外户籍的人口在我区购买商品房、购地合法自建房,产权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在我区申请入户: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中级技师以上资格。
2、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20万元以上。
3、在我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
2004年1月1日前已在我区购买商品房、购地合法自建房的,申请入户政策按原来不变,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三)凡购房、建房申请入户的,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申请入户人的房屋必须具备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已编定门(楼)牌号码,但不包括厂房、仓库、商铺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屋。
2、申请入户人的房屋必须已办理房产证,属按揭购房的,凭有银行确认的房产证复印件办理。
3、一套房屋只办理一个家庭入户,即允许房屋所有者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申请入户。转让后的房屋(购买二手房屋)必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准许迁入新的家庭户。属合资购买的房屋,只允许产权所有人其中的一个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入户。如产权所有人未婚,其本人及父母可以申请入户。


 

     入伍注销户口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需要什么资料


(一)应征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均应注销户口;军人因复员、退伍、转业到地方,应向拟迁入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申报落户。
(二)所需的证明材料。
1、应征服现役的公民注销户口:
(1)《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2)《入伍通知书》。
2、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凭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
3、转业军人凭市组织、人事部门的介绍信。
(三)应征入伍的公民及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由迁入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受理,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转业军人入户凭市局户籍科批准意见和组织、人事部门的介绍信给予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制发户口薄。


 

     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入户需要什么资料


(一)凡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均应注销户口;因违法犯罪被送劳改、劳教,在其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应及时登记入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
(1)《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2)刑事判决书或劳动教养决定书。
2、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登记入户:
(1)拟入户家庭的《户口薄》;
(2)《释放证明书》、《解除劳教证明书》。
(三)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由执法机关在通知家属的同时,通知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其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登记入户,持有关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办理,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在审核有关资料齐全后应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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