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佛山市统一调整各区户口管理政策有条件地允许购房、建房入户的通知
(一)佛山市户籍的人口在我区购买商品房、购地合法自建房的可办理户口迁入。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佛山市以外户籍的人口在我区购买商品房、购地合法自建房,产权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在我区申请入户: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中级技师以上资格。 2、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20万元以上。 3、在我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 2004年1月1日前已在我区购买商品房、购地合法自建房的,申请入户政策按原来不变,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三)凡购房、建房申请入户的,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申请入户人的房屋必须具备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已编定门(楼)牌号码,但不包括厂房、仓库、商铺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屋。 2、申请入户人的房屋必须已办理房产证,属按揭购房的,凭有银行确认的房产证复印件办理。 3、一套房屋只办理一个家庭入户,即允许房屋所有者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申请入户。转让后的房屋(购买二手房屋)必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准许迁入新的家庭户。属合资购买的房屋,只允许产权所有人其中的一个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入户。如产权所有人未婚,其本人及父母可以申请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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