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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
劳动保障
部门来源:桂城 发布日期:2010-08-11
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2、 案件受理的时效: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诉,超越此时限,按《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 申诉方以书面形式申请调解或仲裁,应如实反映争议事实,写明情况和要求解决的问题,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与案情有关材料送至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分局。
4、 劳动保障分局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章,并可由公证处对协议书进行公证。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庭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布招聘广告、进入劳务市场招聘和求职
发布招聘广告、进入劳务市场招聘和求职
(一)发布招聘广告
需在报刊、杂志和电台、电视台刊登发布招聘广告及在公共场所张贴招工广告的,持本单位营业执照、《招工简章》,并在劳动部门印制的《招聘广告证明》内填写招聘广告内容,经单位所在镇(区)劳动保障分局审核,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后,出具《招聘广告证明》。招聘广告应同时在市劳务市场服务中心及其在各镇(区)办事处招工信息栏内公开发布。
(二)在劳务市场登载招聘信息、委托招工、进场设摊
凭营业执照、《招工简章》到单位所在镇(区)劳动保障分局设立的劳务市场领取、填写《招聘信息登记表》,办理有关招聘登记手续。需进场设摊招工的单位,须提前五天联系,以便安排设摊事宜。
(三)劳动者进场求职
1、进入劳务市场求职人员,属本市户籍的,凭身份证、失业证;属外市户籍的凭身份证、《外出人员就登记卡》、《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及计划生育证明,领取、填写《求职登记表》,并在招聘信息之中选择应聘的单位,市场将按照求职者的求职意向及招聘单位的要求,开具《职业介绍联系函》,求职者凭联系函到招工单位应聘。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
1、待遇申领手续:参保人办妥停保手续后两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分局办理手续。具体要求:
(1) 城镇户籍人员必须要到劳动保障分局办理《失业证》;
(2) 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户口簿复印第一页及本人详细资料内容的当页)、小一寸相片一张及《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3) 填一式三份《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须区分长期待遇表及一次性待遇表);
2、 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失业人员保险长期待遇经批准后,必须从批准的次月起,每月按规定的时间两次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分局接受两次介绍就业,并在劳动保障分局签到两次,符合规定的才发给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保险待遇发放:长期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金和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每月两次接受就业介绍和签到后,符合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通过银行发放。
工伤保险业务
工伤保险业务
1、 业务职责
(1)办理参保手续;
(2)受理工伤申报;
(3)受理工伤治疗转院申请;
(4)受理工伤致残等级评定申请;
(5)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6)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7)接收工伤保险业务咨询。
2、 业务内容、程序:
(1) 办理参保手续:1、新增加参保单位:由单位提供批准成立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国标单位代码、纳税编号及银行帐号,填写一式二份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社会工伤保险手册名册封面,提供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有效的职业性健康检查表正本,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和签收手续;2、参保人员变动:由单位填写一式二份的《参保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和签收手续。
(2) 受理工伤申报: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劳动保障分局,15日书面报告劳动保障分局,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和签收手续。
(3) 受理工伤治疗转院申请: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应及时送就近医院救治,伤情稳定后送工伤定点医院治疗,工伤定点医院条件所限,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书面申请、工伤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交劳动保障分局和市基金局审批。
(4) 受理工伤致残等级评定申请:1、申请人持身份证及复印件、病历、工伤残疾等级评定申请书,到劳动保障分局申领《工伤残疾等级评定表》;2、申请人填好《工伤残疾等级评定表》交劳动保障分局,劳动保障分局加具意见并开具《介绍信》;3、申请人持身份证及复印件、病历、工伤致残等级评定申请书、填好的《工伤致残等级评定表》、《介绍信》,逢星期二下午到指定医院作工伤诊断,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工伤致残等级、签发《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书》。
(5) 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参保单位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药费单原件、《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书》、死亡证、结婚证、户口簿、死者亲属关系县级司法公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填好《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公章后交劳动保障分局送市基金局审批。
(6)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持工伤认定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单位法人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交劳动保障分局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办理《广东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办理《广东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①、办理对象和要求:我市户籍人员临时离开我市,到市外就业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签发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并进行登记管理。
②、需提供资料:1、就业地已落实就业岗位的证明;2、身份证;3、《失业证》;4、计划生育证明。
③、办理的程序和完成的时限:外出就业人员凭有关资料到户籍所在镇(区)劳动保障分局申领,完成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
办理《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
①、办理对象:非我市常住户口人员进入我市劳动就业,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流动人员30天内到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手续,为被录用的流动人员申领《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劳务承包的流动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其本人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手续。
②、需提供资料:1、需招用流动人员的《花名册》;2、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登记卡》;3、本人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检查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4、从事国家规定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技术工种,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种作业的须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书;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效证件。
③、办理的程序和完成的时限:用人单位凭有关资料到单位所在地镇(区)劳动保障分局申领《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失业证》
办理《失业证》
① 、办理对象:年满十六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而未就业的本市常住户口失业人员,可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
② 需提供资料: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持身份证、户口簿、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证明、毕业证、计划生证明、相片两张;如属就业后失业的,要提供原就业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③ 、办理的程序和完成的时限:在申领人户籍所在区镇劳动保障分局(所)办理,完成的时限1个工作日。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审核内容:聘用单位招聘的理由及拟聘的台港澳居民所具备条件
审批依据:《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1994]102号)
需提供资料:1、《港澳台就业申请表》;2、聘用合同书或聘请书一式二份;3、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4、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5、健康状况证明书;6、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台胞证、回乡证、护照)及复印件二份;7、大一寸相片3张。
审批程序:镇(街道)劳动保障分局初审,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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