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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
发布时间: 2008-05-20 发布单位: 信息部

 

 

  一、伤残评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等413号令)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6]110号)

李学举部长签署第34号民政部令《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二、伤残评定程序

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所在单位或镇(街)政府社会事务办证明材料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由区民政局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并具备评残资格的,区民政局组织申请人到区级医院进行残情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评为1-10级残疾的报市民政部门,逐级审查核准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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