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社会临时救助工作依据:
1、 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2、 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 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佛府〔2005〕20号)。
二、 社会临时救助的对象: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临时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为在南海辖区范围内,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三、 服务机构:
1、 佛山市社会救助站南海咨询点(设在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电话:86233401)。
2、 各镇(街道)、各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
四、 服务流程(内容):
临时救助对象上门提出申请----- 服务机构核对身份证等证件(证明)----- 符合条件者视实际情况选择一是送往市救助站(或市精神病患者管理所),二是适当提供车费引导其到市救助站,三是适当提供其返回佛山市范围内的居住地或亲友住地车费。
五、 救助原则:
1、 自愿、无尝;
2、 依法界定受助对象;
3、 救助与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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