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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心廉洁服务公开承诺规定
2009-03-30 15:17:19
    中心成立后,马上召开廉洁服务公开承诺会议,向社会作出保证,并印发了《廉洁服务公开承诺规定》和《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促进了中心廉政建设,严肃政府采购工作纪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信用、高效廉洁。

廉洁服务公开承诺会议

 

政府采购中心廉洁服务公开承诺规定

    为促进中心廉政建设,严肃政府采购工作纪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信用、高效廉洁。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  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业务和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特别是“一把手”依法、有效、持续的监督;

    (二)  不收受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赠送的钱物和各种好处费或回扣;

    (三)  不接受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休闲及旅游活动;

    (四)  不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有偿经济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  不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六)  不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车辆和通讯工具;

    (七)  采购活动进行期间不在非办公场所与供应商私自单独接触;

    (八)  不到供应商处报销任何个人费用;

    (九)  政府采购中心人员出现廉政上的问题,中心将视情予以检察、批评、扣罚奖金、警告、记过、劝退等处罚;违反党政纪律和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  政府采购中心在廉政建设上出现较大问题的,中心领导将引咎辞职;

    (十一)  中心设立廉洁服务监督员和监督电话负责中心的廉洁服务监督工作;

    (十二) 参加公务活动的纪念品及无法拒收的礼品财物等,一律交由中心统一登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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