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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心廉洁服务公开承诺规定
2009-03-30 15:17:19
中心成立后,马上召开廉洁服务公开承诺会议,向社会作出保证,并印发了《廉洁服务公开承诺规定》和《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促进了中心廉政建设,严肃政府采购工作纪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信用、高效廉洁。
廉洁服务公开承诺会议
政府采购中心廉洁服务公开承诺规定 为促进中心廉政建设,严肃政府采购工作纪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信用、高效廉洁。特作出如下承诺: (二) 不收受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赠送的钱物和各种好处费或回扣; (三) 不接受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休闲及旅游活动; (四) 不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有偿经济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 不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六) 不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车辆和通讯工具; (七) 采购活动进行期间不在非办公场所与供应商私自单独接触; (八) 不到供应商处报销任何个人费用; (九) 政府采购中心人员出现廉政上的问题,中心将视情予以检察、批评、扣罚奖金、警告、记过、劝退等处罚;违反党政纪律和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 政府采购中心在廉政建设上出现较大问题的,中心领导将引咎辞职; (十一) 中心设立廉洁服务监督员和监督电话负责中心的廉洁服务监督工作; (十二) 参加公务活动的纪念品及无法拒收的礼品财物等,一律交由中心统一登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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