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南海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使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及时获得政府采购信息,简化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
的手续,让供应商更直接和深入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会员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技术、安全环境保护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6、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和合理的技术人员结构;
7、申请登记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9、其它地级市的注册供应商可提供相关资料成为我中心注册供应商。
第三条 供应商会员的申请
1、填制《供应商会员申请登记表》,可以网上填报打印;
2、供应商向采购中心提供下列资格文件资料,提供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需送验原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反映企业自身特点和优势的相关资质证书,如:特许经营许可证书、各类资质证书、IS09000系列质量认证证书、品牌授权代
理证书(均为复印件);
(6) 公司简介(含机构设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售后服务人员名单等)及公司经营的主要产品目录;
(7) 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复印件;
(8)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9)申请登记前壹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10)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申请登记前三年内单位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书面声明。
第四条 供应商会员资格实行年度复检制度,年检要求与申请登记条件相同。到期未参加年检的取消注册供应商资格。
第五条 供应商会员因业务变化或迁址的,应在完成工商变更、注销登记后10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
供应商会员的注册变更或注销手续。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第六条 供应商会员退出
供应商会员在未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可以书面申请退出注册登记,采购中心退还保证金,原有申请登记资料不再退还。
第七条 供应商会员的享有的权利:
1、进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会员数据库;
2、直接获得采购中心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
3、获得参加政府网上采购的资格,免于相关的资质审核;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免予提供已审核过的资格证明文件;
5、参加政府采购项目不再另行缴纳保证金;
6、登录政府采购网站直接下载政府采购招标(询价)采购文件;
7、可向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网发布商品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
8、优先参加政府采购的相关活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供应商会员应承担的义务:
1、自觉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
2、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3、中标后,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投标承诺;
5、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规定质量的货物和优质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注册(三年内不得申请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供应商会员登记
)、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等相应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有违诚实信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会员的;
2、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与其他供应商、政府采购当事人违规串通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提供虚假材料以企图骗取中标的;
5、向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评审专家、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小组成员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或不履行采购合同和投标承诺的;
7、不及时办理年检、变更和注销手续的;
8、拒绝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9、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