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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2009-03-27 10:27:56

一、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中心的安全和利益,是全体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公室送阅的各级单位密级文件、资料(下称秘密文件),中心领导、各部阅后,应在当日下班前退交办公室。办公室严格登记,加强管理并负责催收。

三、工作人员下班或离开办公室前,应将秘密文件收入抽屉或文件柜锁好,严防丢失。

四、未经批准,不得带客人进入办公区。在与客人交谈时,不准携带秘密文件。会谈中,不准泄露机密事项。外出人员不准携带秘密文件。

五、严禁在移动电话及其他无保密措施的电话里谈论秘密事项。

六、按规定不准复印的秘密文件一律不得复印。特殊情况,确需复印,应说明原因,综合信息部报中心领导批准后复印,并按秘密文件管理规定,严格登记、签收、清退、保管。

七、外出开会带回的秘密文件,要交办公室统一登记。

八、不准传播尚未公布的带有机密性的内部消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的事项不准擅自扩大。不准翻阅和顺看别人桌上不需要自己知道的秘密文件。

九、节假日前,由综合信息部组织对秘密文件的清理检查、销毁,严防失、泄密情况的发生。

十、各级领导要模范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并定期结合本部门情况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了。机要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和坚决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十一、综合信息部负责落实保密工作任务,开展保密宣传、进行日常保密工作检查。

十二、本细则由综合信息部负责解释。

十三、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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