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2009-03-27 10:19:32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体现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高效南海,阳光采购”的服务宗旨,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需要从以下专业领域从事教学、科研、技术、质量管理与监督,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中抽取: (一)电器设备类 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 (二)办公自动设备及耗材类 水、气、动植物等检验监测仪器。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为3个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100万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为四人;采购数额在300万以上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为6人。 第五条 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专家由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本着公平、公正和专业对口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程序如下: (一)采购中心确定所需专家的人数和类别,上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省专家库内取出所需类别,以随机方式抽取所需专家,送采购中心。抽出的专家名单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采购中心各执一份。 (三)专家接待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 第六条 同意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邀请后,项目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审工作,应在评审开始前及时通知采购机构。 第七条 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评审委员会专家如遇有下列情况,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本人或直系亲属在评审供应商单位任职; (二)与拟评审的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其它应回避的情况。 第八条 采购中心对受邀参加咨询、评审的专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评审工作实际情况,付给一定数额的报酬(包括交通、食宿费用和专家评审费)。 第九条 项目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损害采购机构、用户单位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违规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评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履行其评审职责的; (五)以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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