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信息公告办法
2009-03-27 10:09: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现制订本办法。 二、信息公告包括采购预告、采购公告、预成交/中标公告、成交/中标公告、更正公告、需要供应商响应的信息、采购动态等。 三、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需在南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100万及以上的项目医疗设备项目和特殊的项目可视情在佛山市政府采购网和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必要时可在报刊等媒体发布。成交(中标)/预成交(预中标)公告只在南海政府采购网发布。 四、在南海政府采购网以外的媒体发布采购信息的,必须经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发布。除采购业务信息以外的信息发布,如法律法规、通知、采购动态等信息,由综合信息部提出,中心领导同意后,信息管理员统一发布。 五、网上发布信息程序:由申请人确定发布信息的内容,明确类别,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签名,在网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根据成交通知书发布。 六、其他采购人、采购机构需要委托本网站发布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本中心,经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其中传真资料包括加盖公章的委托发布申请函、与电子邮件相符的发布内容。 七、发布权限:采购预告、采购公告和预成交(预中标)/成交(中标)公告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经办人发布。在报刊等媒体上发布信息的,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由综合信息部发布。其他采购人、采购机构需要委托本网站发布采购信息、在佛山政府采购中心和省政府采购中心等网站发布信息的,经项目负责人审批(重大的项目须经中心领导审批)后由采购一部发布。 八、发布时限:当天的信息当天必须发布。如果评审会在17:30之后才结束的,成交(中标)/预成交(预中标)必须在第二天的9:00前发布,但网站上显示的发布日期必须是开评审会当天的日期。 九、公告的字体:标题为黑体二号加粗深蓝色,正文为宋体五号黑色。 十、有关信息公告的内容及固定格式见附件。
附件下载: |
| 地址:南海桂城南新四路7号 电话:0757-81210325 传真:0757-81210323 ICP编号:粤ICP备0505270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