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组织实施区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程适用范围和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一)适用范围
1.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执行本规程。
2.驻南海的省直单位(包括省直部门垂直管理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关于非驻穗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采购〔2003〕23号)的精神,其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执行本规程。
3.建设工程以及与建设工程有直接关系的中介咨询服务项目(例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工程监测、工程检测、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的业务操作程序按建设工程相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下达
采购人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预算经区政府和区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下达各单位。
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核准
(一)采购人须在每一季度最后一个月内向区财政局报送下一季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见附件1),属于二级单位的须先经主管部门审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以采购项目为单位填报,内容包括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计量单位、单价、采购数量、采购预算、资金来源构成、需求时间、采购方式等。季度政府采购计划应涵盖采购人该季度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外国产品、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应说明理由。
(二)区财政局收到采购人报送的季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业务科负责审核采购项目的预算资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负责审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采购人据此实施政府采购。
(三)涉及信息化的项目,按原区科技信息局《关于实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程序化管理的通知》(南科〔2002〕22号)要求办理信息化立项后再将采购计划报送采购办。 (四)采购人需要采购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产品的,在向采购办报送采购计划前须先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南财采购〔2008〕12号)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具体为:通过专家组论证,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见附件2); 经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表》(见附件3); 经区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批准,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见附件4)。对于包含进口产品的工程或系统集成项目,经拆分后,进口产品属于一项独立的采购内容的,必须单独办理进口产品审批手续。
(五)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先将采购信息和拟定唯一供应商(或单一品牌产品)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报送采购计划时需提交单一来源申请报告并说明公示情况。
(六)非本级预算单位(包括省、市直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的采购项目须出具采购资金承诺函。
(七)采购办根据有关法规和采购项目情况审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执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八)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文件,须经区财政局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四、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采购实施计划确定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安排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方案,依法组织、实施采购。
(一) 确定项目采购实施主体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并签订委托协议。
(二)提供采购需求书
1.采购人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采购需求书、批复等相关资料。
2.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3.采购代理机构应协助采购人加强市场调查,每次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都应提供不少于3个潜在供应商名单,以保证采购任务顺利完成。
(三)组织采购
1.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书进行沟通、修正及完善,依法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采购需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编制的采购文件提交采购人审核、确认。属于采购金额较大或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其采购文件的编制、提交确认时间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采购人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报采购办备案。
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或技术性强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的投标人资质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指标、评标标准及办法、合同范本等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应作为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
2.发布采购信息公示、公告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政府采购文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除外。
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公示和公告期共不得少于20日。
3.项目答疑及澄清修改
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或技术性强的采购项目,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修改采购文件的依据之一。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公示、公告期间收到供应商质询并确认为质询理由成立的,应当修改政府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需进行澄清修改或需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件通知所有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供应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件确认。澄清修改和变更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采购项目评审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原则上在项目评审前1个工作日内组建,其中专家成员由采购代理机构从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对特殊采购项目直接确定专家成员的申请须经区财政局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采购金额在50万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采购人应派负责纪监工作的人员参与评标监督工作;采购金额在300万以上(含300万)的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派人参与评标监督工作。
2.评审小组严格按照法定规范程序和评审方法进行项目评审,依法出具评审报告并按采购文件约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3.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资格后审。自评审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或技术性强的采购项目的候选供应商进行资格后审;对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评审小组认为有必要进行资格后审的,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资格后审。资格后审后应出具审查报告,作为项目评审资料。
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推荐的候选人顺序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则上不设定替补候选供应商,如确需设定的,采购人须在确定采购文件前,经区财政局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按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
5.采购人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应该进行预中标(成交)公告。
(五)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向未成交供应商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同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发布公告。
(六)合同签订及备案
1.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采购代理机构鉴证前提下,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文件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必须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保持一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交纳履约保证金等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且不能超过采购预算金额,补充合同须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鉴证。
3.采购人应自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区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七)合同履约验收及备案
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成立由纪检、财务、装备等部门3人以上组成的履约验收工作组负责项目验收工作。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或技术性强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直接参与采购项目方案制定、评审的人员不得作为工作组负责人。必要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参与监督验收工作。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3.履约验收工作组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验收合格报告是申请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必备文件。
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出具验收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副本和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八)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采购人向区财政局申请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时,需提供采购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等资料,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还应提交相关审批文件。具体支付程序按区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五、采购变动审批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经二次采购不成功的,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提出转变采购方式,由采购人填写《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变动申请表》(见附件5),经采购代理机构审核情况属实的,报区财政局(采购办)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项目,经第二次采购仍不足3家供应商的,采购人认为项目急需实施且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认定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采购人可填写《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变动申请表》提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申请,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情况属实的,报送区财政局(采购办)。区财政局(采购办)在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视实际情况作出重新采购的建议或同意采购人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动或超采购预算的,采购人必须重新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程序报批。
(四)对采购不成功的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对采购文件进行及时分析论证和市场评估,确保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经三次采购不成功的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向区财政局(采购办)作书面说明。
六、协议采购
(一)根据佛山市《车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法》的规定,我区公务车辆的采购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协议供货范围” (每两年公布一次)实行协议采购,协议供货车辆品牌、车型、政府采购价格、政府采购优惠率等信息更新以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公布为准。
(二)采购人在车辆协议供货范围内选定车型后,填写《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经区财政局审批后,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编制《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公务车协议采购通知书》,采购人持《通知书》直接向协议供应商采购车辆,签订《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汽车合同书》,并由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合同鉴证,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区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三)图书、印刷等实行协议供货项目的具体操作按区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询问、质疑和投诉
(一)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并抄送区财政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规范的供应商质疑处理程序。
(三)投诉处理
1.区财政局收到供应商的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2.对符合投诉条件的,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自区财政局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投诉书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向投诉人发出《投诉补正通知书》,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投诉人放弃投诉申请。补正投诉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
4.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向投诉人发出《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5.对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先行查处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6.区财政局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7.区财政局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8.区财政局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采购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区财政局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9.区财政局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区财政局应当对在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五)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发现供应商违法行为应及时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八、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政府采购档案应包括采购立项、组织实施、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诉讼等相关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做好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同时配合完成各级政府采购统计工作。
九、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南海区电子化政府采购的要求实施采购,区政府采购中心应继续完善“南海区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各项建设,共同促进政府采购更加透明、规范、高效。
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法规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行为。
十一、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规程。
十二、本操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南海区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南财采购〔2007〕9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下载:
1.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5.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变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