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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南价函[2009]48号)
2009-08-06 23:59:06

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调整和撤销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请示》悉。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6号)和《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7]554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中心代理政府集中采购时有关采购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
    本规定自2009年6月25日起执行,南价函[2004]111号、南价函[2007]91号文同时废止。接文后,请到我局换领收费许可证,并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一、注册供应商保证金(300万元及以下采购项目)

3000/

经注册的供应商邀请投标或报价谈判时不再收取采购保证金,该费用在退出供应商库时退回。

二、采购保证金(30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

按采购项目情况酌情收取,不超过采购预算额的1%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人的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人的保证金。

三、招标代理服务费

按粤价函[2007]554号规定执行

由中标(成交)人缴交。

 

佛山市南海区物价局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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