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电子化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2009-03-30 09:44: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优化政府采购业务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海区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进行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是指采购人、区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是指经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区政府信息化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应用于电子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化系统。 第五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是指各当事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和通讯技术,通过基于国际互联网和南海区政务网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 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上进行网上填报、流转、审核、交换、查询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采购文件、投标报价文件、采购信息公告、履约验收情况、实施网上评审、鉴证电子合同等活动。 第六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南海政府采购网(www.nhgp.cn)通过注册获取密码或密钥等身份认证后,依法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依法对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并建立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会员库。 第九条 采购人应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领导责任制,明确单位领导作为政府采购负责人,确定管理员和操作员为政府采购业务电子化工作人员。管理员由采购单位中层干部担任,负责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联系沟通及培训等事宜;操作员负责注册申请、日常操作等事宜。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安全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确保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数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及保密性,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应当取得合法的安全认证,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应当在该系统上注册并获取电子密钥,对于注册后获取的代表自身身份的电子密钥以及用户密码应妥善保管,用户密码应按相应规定定期修改和维护。对因保管不善而让他人盗用当事人身份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上所做的操作行为导致的后果,当事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由区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采购中心负责建设系统硬件和软件等基础设施,并委托区信息网络中心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运行环境的维护工作。 第二章 注册供应商会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注册供应商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技术、安全、环境保护标准和行业标准; (七)申请登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八)有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必备的联网计算机等设备条件和能力; (九)法律、法规以及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在南海政府采购网填报电子注册资料,经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并签订网上政府采购协议后,即可注册成为政府采购普通供应商会员;缴纳注册保证金后,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会员。普通供应商会员与供应商会员统称为注册供应商会员。注册供应商会员通过注册的密钥在南海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投标响应,一个密钥代表一个供应商或投标联合体。 第十四条 注册供应商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入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会员库,获取注册供应商会员编号及数字认证证书,浏览有关信息,参与南海区政府采购活动; (二)进入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会员库,登录南海政府采购网直接下载政府采购文件,直接获得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 (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具有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投标的权限,可免提交已审核的资格证明材料; (四)可在南海政府采购网进行商品和价格信息维护,并实行动态管理; (五)参加政府采购项目(除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外)不再另行缴纳投标保证金; (六)举报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普通供应商会员不具备以上第(三)、(五)项权利。 第十五条 注册供应商会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政府采购规章制度; (二)遵守本办法以及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各项具体规定; (三)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所报价格及服务承诺签订并履行合同; (四)在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对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上所填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注册供应商会员应按照“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其采购活动将纳入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对于注册供应商会员的书面质疑,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合法来源。 第三章 电子化政府采购规程 第十八条 采购人根据区财政局核准的采购项目,使用区政府采购中心授权使用的采购网帐户名、专用密码及电子证书登陆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在线准确、完整地提交采购申报的资料,依法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对采购人申报的《南海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的采购资金需求进行审核,确定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区财政局审核的采购项目,根据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按照区财政局审批的采购方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用基于电子标书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采购人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提交采购项目立项需求资料,区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区财政局审批的采购方式以及采购人的项目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经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和采购人确认采购文件后,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及网上澄清答疑; (二)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查询采购信息,已注册的普通供应商会员可以下载采购文件,已缴纳注册保证金的供应商会员可以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参与竞价等; (三)区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上进行开标、评审; (四)区政府采购中心在线公示预中标(成交)结果; (五)采购人应在3日内对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上的采购结果进行确认,逾期视同确认; (六)区政府采购中心在线公布中标(成交)结果,发出书面中标(成交)通知书; (七)采购人、供应商网上查询采购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到区政府采购中心领取书面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缴纳采购服务费并上传电子合同后,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书面采购合同进行鉴证备案; (九)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履约验收后,在网上提交验收报告,并填写验收调查表。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需采取单一来源谈判的,在系统中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提交申请材料,说明单一来源的原因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 采用网上询价形式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由区采购中心直接发布采购公告;拥有询价报价权限的注册供应商会员在报价开始及截止时间之间登录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进行报价;报价截止后,由系统根据最低报价自动评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采购公告时间为北京时间。投标时间截止,系统会自动锁定。此投标时间前进入系统投标的供应商成为应标供应商。区政府采购中心使用专用密钥登录开标。 第二十五条 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区政府采购中心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的评审专家语音自动通知系统中抽取专家,并组织和主持项目评审,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集中在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专用密钥登陆系统进行评审。 第四章 电子化政府采购评审 第二十六条 使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具体评审方法及评审细则应在采购文件中公开。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采取最低价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在满足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要求和符合本暂行办法二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按“价格+时间”的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当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价格时,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排列,报价时间在前的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为无效投标或无效报价: (一)投标或报价时间在规定的投标或报价截止时间之后的; (二)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 (三)投标或报价内容与采购商务或技术需求有重大偏离,未能实质性响应需求的; (四)报价低于产品成本价而无法合理解释的或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五)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的电子文档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为非完整文件; (六)符合采购文件中投标或报价无效条件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该采购项目无效,应当依法重新组织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一)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高于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同等条件下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上的政府采购报价高于市场平均价; (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导致该采购项目无效的条款。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注册供应商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可按情节轻重在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本区政府采购活动,直至取消其注册会员资格,并将结果在网上公布。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会员资格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它注册供应商会员的; (三)恶意干扰电子政府采购系统正常运行的; (四)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采购合同或拒绝履约的; (五)履约标的与合同要求不符的; (六)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投诉或提起诉讼,导致质疑、投诉无效或败诉,影响政府采购工作正常开展的; (七)向采购中心、评审专家、采购单位有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接受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化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不执行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机关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意外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出现无法保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等意外情况时,区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宣布正在进行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暂停进行。意外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一)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发生故障而无法通过网络访问的; (二)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应用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正常操作的; (三)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四)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出现计算机病毒且发作无法完成正常操作的; (五)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因出现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意外情况而又无法妥善解决的,经区财政局批准后,受此情形影响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无效;在故障排除并经过可靠的测试后,方可恢复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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