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当事人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当事人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规范和明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当事人的职能权责。
第二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包括区府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的工作领导,成立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监察局局长、区府办副主任、区财政局局长及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政府采购中心。领导小组在区财政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四条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政府采购活动;研究决定政府采购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定期听取政府采购工作情况汇报。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归纳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请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方案;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审核采购文件,必要时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采购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论证;处理采购活动的异常情况。
第二章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五条 区府办负责采购中心的行政人事管理;每年组织区监察局和区财政局对采购中心进行廉政绩效考核。
第六条 区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七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根据项目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第八条 区财政局的职能权责主要包括:
(一)执行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政府采购方面的调查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有关管理制度,编制采购计划,履行对采购中心业务管理监督职能,组织培训和宣传,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
(二)依法审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三)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操作和程序是否按照有关法规执行,监督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的全过程。
(四)负责评审专家的管理,充实专家队伍(尤其是要增加本地区专家人数);监督专家抽取过程;对经常出现打分异常或专业水平不高而不适宜当评委的专家,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清理。
(五)负责供应商的管理;对违法供应商依法进行处理。
(六)负责向上级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资料。
(七)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及验收的监督工作。
(八)负责对采购中心进行采购业务年度考核。
(九)与采购中心共同做好定点和协议采购工作。
第三章 采购人
第九条 采购人的职能权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区人大每年通过的预算制定年度采购计划。
(二)按照采购计划申报,如实填写《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项目申请书》后,送区财政局审核采购内容、资金来源和核准采购方式。
(三)接受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并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机密。
(四)配合采购中心编制采购文件。
(五)依法参与评标活动(最多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参与评审委员会)。
(六)依据《成交通知书》,签订《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合同书》,并按合同要求履约。
(七)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章 采购中心
第十条 采购中心的职能权责主要包括:
(一)依法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具体工作如下:
1.组织实施采购计划(原则上不接受计划外的采购项目);
2.编制采购文件。包括审查采购人提交的项目内容、技术需求和商务条款,修正采购单位提出的限制性条款;
3.发布采购信息,接收投标文件;
4.负责评审专家抽取工作;
5.组织项目开标评审,维护评审纪律;
6.否决采购评审中投标人预中标价高于市场调查价的情况;
7.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预中标单位;
8.发出《成交通知书》;
9.鉴证《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合同书》;
10.编制《采购活动记录》;
11.保存政府采购档案资料。
(二)建立供应商会员库;将违法供应商报请监管部门处理。
(三)负责书面答复采购活动的质疑,协助区财政局处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
(四)组织重大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采购文件。
(六)向区财政局报送采购项目资料和采购统计信息等资料。
(七)与区财政局共同做好定点和协议采购工作。
(八)组织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职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职责细则》(南府〔2005〕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