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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9-03-27 16:02:2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日

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单位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购买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财政局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本规定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区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平等、诚实信用、节约支出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五条  采购人要加强本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建立本单位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项目采购责任人,落实采购工作领导责任制。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采购人应派负责

纪监工作的人员参与评标监督工作。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第七条  采购人应遵守《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八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公平公正对待潜在供应商,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合理要求,应保证采购信息的充分公开。

采购人在采购文件或提交的用户需求书中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不得列入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不得列入单一品牌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

如项目特殊需指定品牌的,应向区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必要时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采购人有责任就采购需求方面协助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

第九条  采购人办理立项后,需变更采购内容的,应取得区财政局同意。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采购人进入评标现场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采购人在评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对一般设备类项目的需求进行陈述,如需要特别陈述的,应形成文字说明交由主持人宣读。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采购人应作答。

采购人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公正评审的言论,不应在评审现场讨论问题。采购人如有违规行为,现场监督人员和主持人应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区财政局依法取消采购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对采购金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技术性强的采购项目,应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技术指标、商务要求、评分标准进行论证,论证结论应作为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对不同的采购项目,应科学进行分类并确定相应评审方法,细化评审标准,量化评审因素;采购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废标或者终止政府采购活动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区级的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完善电子化采购工作,建立供应商库和价格平台,其内部应遵循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合理有效的管理制约机制。

第十三条  供应商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我区的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向采购人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或服务。供应商应具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资质。

第十四条  供应商放弃中标或成交结果的,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评标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合理组建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人不担任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一般设备类采购项目的评委,任何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应以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方法以及评审细则,作为采购项目评标和定标的唯一依据,且有责任对评标结果的质疑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

区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对评审专家进行动态管理,专家的抽取、管理应实施电子化操作。

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相分离,抽取评审专家工作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与抽取评审专家工作的有关人员对抽取专家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区财政局在开标前将评审专家的名单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向区财政局反馈评审专家情况,书面填写《评审专家信息反馈表》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标打分有不正常现象的,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

第十八条  评标现场要集中管理或屏蔽通讯设备,可设置录音和监控设备。采购过程要有专人记录,并形成采购项目档案文件。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采购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应督促采购人、中标供应商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进行鉴证,逾期未能鉴证合同的,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报告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经采购代理机构鉴证后生效,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区财政局同意,可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且不能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签订的补充合同应经采购代理机构鉴证。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负责项目的验收工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采购金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技术复杂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应由相关的技术专家和采购人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完成,或者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负责进行。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凭经采购代理机构鉴证的合同、补充合同及验收报告,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采购资金或向中标供应商支付款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采购过程实施现场监督和远程监控,对采购项目采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二十六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根据项目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正的各类活动。

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镇(街道)政府采购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南海市政府《印发〈南海市政府公物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1999〕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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