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2009-03-27 15:59:5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严肃政府采购纪律,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行建立政府采购计划制度,实施集中定期采购 今年,由区卫生局属下各医院试行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区财政局备案。凡没有按规定编报采购计划的,视同无采购需求,年度内将不安排采购项目。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医疗设备采购工作,确保医疗设备项目实现规范、规模、有效采购。 二、严格采购人采购前、采购中和采购后的行为规范 (一)采购人必须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深刻领会《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2007〕81号)和《南海区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南财采购〔2007〕9号)精神,将政府采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掌握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好政府采购工作关系,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 (二)采购人必须加强政府采购工作意识。要严格遵循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程序,认真克服市场调研形成的品牌倾向和价格倾向。要规范采购人市场调研行为,客观处理好与潜在供应商的关系,不得在采购前与供应商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已进行市场调研的,采购人应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市场调研等相关资料;在采购项目申报立项之前已与供应商谈妥的,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区政府采购中心一律不予受理。 (三)采购人必须认可评审程序和结果。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公正评审的言论,在评审打分时不得对通过资格性及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实施歧视待遇。按照规定,评委会评审的评审结果必须认可,采购人要在3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供应商及时签定合同,不得以各种理由否认评审结果和拒签合同。 三、监管政府采购供应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参加我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察部门、采购中心、采购人的监督及供应商之间的相互监督。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禁止供应商之间围标、串标;禁止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专家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无故放弃中标、成交项目;不得恶意、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质疑或投诉。政府采购职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违纪违法供应商的查处。 四、进一步改进和提高政府采购操作工作水平 采购机构要不断研究分析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争取工作的主动性。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优化工作程序,重点加强采购文件制作、评审规范化的建设,将业务工作抓细抓实,促进业务操作规范化建设。加大对采购人、供应商的培训和宣传力度,规范采购人政府采购行为,提高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适当时机要加强政府采购操作平台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严明政府采购工作纪律,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工作是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将其作为监督工作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采购程序不到位、采购方式不合法、阻碍政府阳光采购的单位,不诚信供应商及违反职业道德的评审专家,要依法处罚。
二○○八年三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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