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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办法的通知
2009-03-27 15:58:43

各区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公务车辆采购行为,方便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公务车辆,提高公务车辆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现决定对我区2008-200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办法(详见南财采购〔2008〕1号文、南财采购〔2008〕3号文),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采购人采购公务车辆时,对采购属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车辆,均实行协议供货,由采购人直接选择品牌车辆和协议供货代理商,凭区政府采购中心开具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公务车协议采购通知书》进行采购,通知书要列明广州市区和佛山市地区品牌车辆协议供货代理商名单,采购人与供货代理商签订车辆的购销合同必须经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鉴证才生效;对采购属非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车辆,仍按照原采购程序办理。
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资格、供货价格及供货代理商名单,可在下列网站查阅: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站(www.gdgpo.gov.cn
佛山市政府采购网站(www.fsgp.cn
南海区政府采购网站(www.nhgp.cn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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