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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9-03-27 15:29:00

区各有关单位,各镇(街道)财政所:
    为贯彻执行区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南府〔2007〕81号)精神,现将《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与效率,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我区的政府采购工作具体操作规定如下:

一、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和政府采购形式
    (一)我区各单位委托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适用本规程。
    (二)根据区政府办《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南府办〔2006〕164号)精神,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二、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编制
    (一)采购预算 
区直预算单位应在年初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采购预算。
    (二)采购计划
    1.区直预算单位在当年预算下达后,将纳入政府采购的采购项目细化,并编制采购计划。计划应包括拟采购项目的名称、内容、数量、单价、采购预算、资金来源构成、交货(工)时间、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
    2.区直预算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的采购计划报送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办)。
    3.采购管理办将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汇总并编制采购计划后,由采购中心按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三、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
    (一)区直预算单位的采购项目
    1.已纳入年初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填写《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和《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附件2)等有关资料,报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进行立项审核后送采购管理办。
    2.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按一般预算支出追加的有关规定落实采购资金后,填写《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和《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等有关资料,报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进行立项审核后送采购管理办。
    (二)各镇(街道)委托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项目
镇级采购单位填报《佛山市南海区镇级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立项申请表》(附件3)、《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等有关资料后送采购管理办。
    (三) 其他单位(企业)委托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项目
    1.保证采购资金。属于垂直单位委托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项目,由垂直单位以书面形式对采购资金作出保证;属于其他单位(企业)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其立项申请和采购资金;属于非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由其母公司审核其立项申请并对采购资金进行书面担保。
    2.确保采购资金后,采购单位填报《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和《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等有关资料并送采购管理办。
    (四)含有工程造价内容的项目
项目中含有工程造价内容且采购预算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采购单位应凭财政局基建科出具的预算审核结论书进行立项申请。
    (五)属于涉及国家安全或秘密的采购项目
采购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密工程确认工作的通知》(粤密局函〔2005〕30号)文件执行。
    (六)涉及信息化建设的项目
采购单位应按区科技信息局《关于实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程序化管理的通知》(南科〔2002〕22号)和区政府《南海区政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办法》(南府〔2003〕45号)精神办理立项申请,项目方案及资金来源经有关单位审核加具意见后才能办理立项采购。
    (七)需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
采购单位填写《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和《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报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进行立项审核,并附一份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送采购管理办,书面材料应说明需要单一来源的理由并加盖公章。
    (八)需要采用自行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
采购单位填写《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报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进行立项审核,并附一份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送采购管理办,书面材料应说明需要自行采购的理由并加盖公章。
    (九)采购情况发生变动的项目
区直预算单位的采购项目发生超采购预算、变更采购项目内容等情况的,采购单位重新办理立项申请手续;变更采购品目的数量和内容且不超采购预算的,采购单位填写《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变动申请表》(附件4)送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审核后,由业务科报局领导审批,同时报采购管理办备案。其他单位的采购项目发生超预算、变更采购项目或品目的,需经采购管理办同意方可继续采购。

四、采购方式的确定
    (一)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及其他采购方式。
    (二)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管理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审定项目的采购方式,送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
    (三)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前应书面报告采购管理办,是通过采购中心实施采购还是单位自行采购由采购管理办审定。    
    (四)实施采购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中心填写《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变动申请表》,送区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审核后,由采购管理办报局领导审批。

五、采购的具体实施
    (一)采购文件的编制
    1.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采购项目的内容、技术和商务条款等实质性要求,拟制采购文件。采购单位已进行市场调查的,应向采购中心提交市场调查或考察报告。采购文件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品牌和供应商,采购单位提出限制性条款的,采购中心应当予以修正。
    2.采购文件按规范文本编制,表述要清晰,不应出现内容不确定的条文。
    3.采购文件应科学确定项目的评审方法、评分权重和评分细则。
采购项目按属性、技术要求、金额、采购方式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采购项目应采用相对应的评审方法、评分权重;评审方法、评分权重和评分细则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4.公告采购文件前,采购单位应对采购文件进行确认盖章。采用询价方式的项目,如果采购文件与《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的内容无实质性改变,可以视同采购单位已对采购文件进行确认。采购单位应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确认。
    (二)采购信息的公告
    1.采购中心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的预告和公告。
    2.采用不同采购方式的信息公告期限(自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不少于20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不少于7日;采用询价方式的,不少于3日。
    3.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预审公告。
    4.因特殊情况需要缩短采购公告期限的,需报采购管理办同意。
    5.采购中心应将开标时间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采购单位。
    (三)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1.采购中心应在开标前至少1个工作日,向采购管理办书面申请抽取评标专家。采购管理办按采购中心提出的专家类别随机抽取专家。
    2.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可向采购管理办提出采用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3.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单位的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评审或谈判。
    (四)开标、评标及定标
    1.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按预先公告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开标时随机抽取供应商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进行唱标,并将结果当场公示。
    2.评标现场应关闭移动通讯设备,主持人宣读评标纪律。评标现场所有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3.投标文件初审。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4.投标人的澄清和说明。评审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和说明,澄清和说明的内容应采取书面形式。
    5.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分细则独立评审打分。
    6.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程序依法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根据结果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7.采购中心按有关规定将中标(成交)结果进行公告。
    8.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由采购中心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基本情况表》(附件5)。
    9.采购中心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在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包括采购文件、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报告表、中标(成交)通知书等)送采购管理办备案。
    10.对于中标(成交)金额大、技术性强、对预中标结果有异议的采购项目应当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11.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中标(成交)供应商因故放弃或被取消中标(成交)项目的,采购中心应将处理情况报采购管理办备案。采购文件中明确了由排位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侯选供应商补上的,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执行;采购文件没有明确的,应当重新组织开标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2.采购活动中出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废标的情形,采购中心填写《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变动申请表》报采购管理办,由采购管理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取消采购活动的,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应书面报告采购管理办。
    13.采购项目在开标当日没有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中心应在开标次日将会议(谈判)纪要报采购管理办备案。
    (五)合同签订
    1.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按要求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条款不得与采购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偏离。逾期仍未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应向采购中心反映情况。
    2.采购单位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需填写《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变动申请表》,由采购中心对追加的内容、单价和价格等情况加具意见后,报经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同意,并加盖采购管理办的备案专用章,方可签订补充合同。
    3.采购合同和补充合同经采购中心鉴证后正式生效。鉴证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中心应将相关资料报送采购管理办备案。采购人和供应商未能按要求签订合同的,采购中心应及时向采购管理办反映情况;30日内仍未鉴证合同的,采购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相关部门。
    (六)采购合同款支付
采购单位向财政局申请拨付采购资金或向中标供应商支付款项时,应提交采购合同、补充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等资料,经财政局批准采用自行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还应提交批准意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项目验收
采购单位要在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附件6)。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技术复杂项目的履约验收,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采购单位负责实施。

六、质疑和投诉
    (一)采购中心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报采购管理办备案。
    (二)采购单位收到供应商质疑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同时报采购中心备案。
    (三)采购管理办收到有关采购项目的投诉,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南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业务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南财采购〔200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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