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目录(分10类共计115种)
一、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工业性氟病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农药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职业性哮喘
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4、棉尘病
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有关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一些法律条文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广东省内已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服务的机构:
机构名称 | 单 位 地 址 | 诊断项目 | 备注 |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 广州市新港西路海康街68号(510300) | 各类职业病 | |
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 | 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天强路1号(510620) | 各类职业病(除放射) | |
茂名市职业病防治院 | 茂名市红旗南路313号大院(525011) | 职业中毒、尘肺 | |
梅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梅州市华南大道138号(514071) | 职业中毒、尘肺 | |
汕头市职业病防治所 | 汕头市珠峰南路(515041) | 职业中毒、尘肺、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 |
佛山市顺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基三路43号(528300) | 职业中毒、尘肺 | |
韶关市职业病防治院 | 韶关市工业中路91号(512026) | 职业中毒、尘肺 | |
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 | 江门市江华一路2号之一(529020) | 职业中毒、尘肺 | |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一路21号(518020) | 职业中毒 | 没有申请资格延续 |
惠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惠州市鹅岭北路横街5号(516008) | 职业中毒 | |
珠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351号(519001) | 职业中毒 | |
肇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肇庆市城中路194号(526040) | 职业中毒 | |
佛山市职业病防治所 | 佛 | 职业中毒、尘肺 | |
汕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汕尾市通港路西小区一栋(516600) | 职业中毒、尘肺 | |
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东莞市城区学院路178号(523016) | 职业中毒 | |
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中路91号(528403) | 职业中毒、尘肺、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 |
湛江市职业病防治所 | 湛江市霞山区录塘路137号(524018) | 职业中毒 | |
河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河源市兴源路27号(517000) | 职业中毒 | |
清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清远市新城B24#区(511515) | 职业中毒 | |
云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云浮市云城区府前路(527300) | 职业中毒 | 没有申请资格延续 |
阳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阳江市卜巷街55号(529500) | 职业中毒、尘肺 | |
潮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潮州市永护路29号(521011) | 尘肺病诊断 | |
东莞市慢性病防治院 | 东莞市东城西路216号(523008) | 职业中毒、尘肺 | |
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 |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北路70号(518001) | 职业中毒、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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