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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单位2010至2011年度车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法的通知
2010-03-29 14:13:18

省直各单位:

    为提高公务车辆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规范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公务车辆采购的行为,决定2010至2011年度省直单位公务车辆政府采购继续实行协议供货办法。现将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适用范围

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协议范围内车辆,单个品牌批量采购在20台以下的(含20台),均实行协议供货;批量采购超过20台的,其采购方式另行确定。

二、协议供货车辆品牌名称

协议供货品牌车辆包括广汽本田、广汽丰田、上海通用、上海大众、上海汇众、东风汽车、一汽汽车、北京现代、比亚迪、长安福特、北汽现代、奇瑞汽车、福建东南、北汽福田、广汽日野、河北中兴、长丰汽车、江玲全顺、江苏九龙、南汽名爵、南京依维柯、庆铃汽车、华晨、厦门金龙、厦门金旅、郑州日产、苏州金龙、郑州宇通等系列车型(协议供货代理商名单见附件)。协议供货各品牌的系列车型、政府采购价格、政府采购优惠率等信息资料因篇幅过大,不在本通知中一同公布,请省直各单位自行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查阅。

三、协议供货执行期限

本协议供货有效期限自2010年1月起至2011年12月止。

四、协议供货采购方式

实行网上电子采购,省直单位采购属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车辆,必须通过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www.gdgpo.gov.cn)在协议供货商范围内进行订购、议价。若采购人认为价格过高,可以选择通过网上进行电子反拍,确定成交的供应商可以不限于协议供货商范围内,但成交价格必须低于协议供货商的报价。

网上电子采购用户登录名称、密码及有关操作与办公用品协议供货电子采购操作相同。以往有不一致的,以此次规定为准。

五、权益保护

公务车辆协议供货享受优惠价格,优惠价格为净车价格。各采购单位要按协议供货的规定执行,依据协议供货规定的价格和服务内容,监督协议供货代理商履行承诺。同时,要保护供货代理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协议供货代理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得以其他理由拖欠购车款。

六、采购合同及结算

省直单位与所选择的车辆协议供应商签订车辆购销合同,需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备案。采购的车辆经验收合格后,货款应按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支付,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

七、协议供货车辆及价格的更新

对协议供货车辆同系列车型的更新(改进)版、新增款,只要响应协议供货的条件,经向负责信息审核的部门备案核实后,列入协议供货范围。对暂未进入协议供货的品牌车辆,而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规定的,将不定期实施政府采购,在协议供货期限内进行增补。

协议供货车辆品牌、车型、政府采购价格、政府采购优惠率等信息更新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上公布,不再另行通知。

八、违规处理

各协议供货代理商须严格履行签订的协议条款。对违反协议约定、价格欺骗、不及时(逾期)更新价格信息、市场整体售价低于协议供货政府采购价而生产厂商不相应调整协议供货政府采购价等行为,将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通报、暂停其协议供货资格直至取消该品牌车辆的协议供货资格。

各单位有关人员不得与协议供应商串通提高采购费用,不得向协议供应商索要好处、收取回扣。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其他

请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向下属各单位转发本通知,或通知下属各单位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查询。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反映(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邮编:510030,电话:83188580、83188500)。

十、各地市公务车辆协议供货

本次省直单位公务车辆协议供货资格采购活动中,各参与竞争的品牌车辆制造商按照招标要求推荐了省内各地区公务车辆协议供货代理商,有关名单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公布(不另行发文),公务车辆协议供货政府采购价、优惠率及相关服务等与省直单位公务车辆协议供货相同。各地市可参照省直单位公务车辆采购协议供货的规定及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2010、2011年度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

 

附件:

一、省直单位2010-2011年度公务车辆协议供货代理商名单

二、省直单位2010-2011年度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协供货价格表

三、广东省区域2010-2011年度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协议供货代

理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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