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组通〔2010〕38号
关于给予在职在编干部参加研究生
学历(学位)教育学费补贴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
为鼓励在职在编干部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进一步提高在职在编干部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和综合素质,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办公室、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优才计划实施意见>等八个文件的通知》(南办发〔2008〕56号),决定给予在职在编干部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一次性学费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及相关规定
(一)《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办公室、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优才计划实施意见>等八个文件的通知》(南办发〔2008〕56号)的印发日期即2008年9月28日后,在职在编攻读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尚未报销过培养经费、未享受所在单位奖励或者补贴的我区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已登记的在职在编干部)。
(二)2008年9月28日前在职在编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而未毕业,尚未报销过培养经费、未享受所在单位奖励或者补贴的我区公务员,在法定攻读期间(有特殊情况的,最多可延迟一年)读完相关课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亦可纳入补贴范围。
(三)2008年9月28日前在职在编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且已毕业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的标准
在职在编干部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须由干部本人提出申请,并得到所在单位批准,于2008年9月28日以后获得相应学历(学位)且符合上述享受补贴人员范围的,可以获得一次性补贴学费的50%〔博士学历(学位)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硕士学历(学位)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三、有关审批程序和手续
申请学费补贴的人员必须填写《南海区干部在职在编学习学费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的鉴证材料、学费发票及相关材料(原件);所在单位对个人申报材料和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进行初步审核后,将《南海区干部在职在编学习学费补贴申请表》、本人档案、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区委组织部,由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后,从“优才计划”经费中拨付补贴资金到受补贴人所在单位。
四、请区直单位每年于12月1日至12月10日将有关材料集中交来区委组织部培训科审核办理,今后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五、各镇(街道)按财政供给渠道参照执行。
附件:《南海区干部在职在编学习学费补贴申请表》
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组织部
2010年11月30日
附件:
南海区干部在职在编学习学费补贴申请表
单位: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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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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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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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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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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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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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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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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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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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区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各存一份,个人档案存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