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区选人用人公信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省委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区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年度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全委会成员中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本级党委年度新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等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条 “一报告两评议”原则上结合每年年底或下一年年初召开的区委全会进行。会议议程应包括:由区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对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提出要求;与会人员填写提交民主评议表和民主测评表。
参加会议人员为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会议人员为不是区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区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区纪委副书记、“法检”两长,以及党政工作部门正职和下一级党政班子正职;区级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部分区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三条 “一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年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可采取专题会议报告的形式,也可作为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的一项专题内容。
第四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的项目包括:
(一)对本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体评价;
(二)对本区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情况的看法;
(三)对本区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看法;
(四)对本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看法;
(五)对本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上述(一)至(四)项的评价意见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档次。
第五条 对本级党委年度新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的范围包括:
(一)新任的下一级党委、人大、政府正职和本级党政工作部门正职;
(二)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会议应向与会人员提供被测评干部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现任职务、任现职时间、原任职务等)。评价意见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档次。
第六条 “两评议”一般采取由与会人员无记名填写民主评议表和民主测评表的方式进行。参加会议人员与列席会议人员填写的民主评议表和民主测评表应分别汇总统计,以便进行综合分析。
第七条 区委组织部要积极协助党委做好“一报告两评议”的有关准备工作,并事先向市委组织部通报。
第八条 “两评议”的结果一般由区委组织部统计汇总,向区委常委通报,并报告市委组织部。民主评议的结果列入考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区委及组织部门要及时对“一报告两评议”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充分吸收有关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可通过适当方式向区人大、政协和各民主党派通报。
民主测评结果应通过适当方式向干部本人反馈,并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对“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合计低于70%的,当年的年度考核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合计排名靠后或“不满意”率高于30%的,区委组织部要作具体分析,有针对性找干部本人谈话,如不胜任现职的应及时调整。
第十条 区委组织部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开展上年度的“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内容包括:组织实施情况,对“两评议”结果的综合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整改措施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和“两评议”结果,作为附件同时报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