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拓宽选人渠道,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干部差额考察,是指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按照考察对象人数多于拟任职人数的原则确定考察对象,通过考察比较,实现好中选优。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竞争性选拔任区管领导职务人选;
(二)民主推荐提拔区管领导职务人选,票数接近时;
(三)在选拔过程中区委认为需要差额选拔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干部差额考察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组织竞争性选拔或民主推荐。按拟任职务的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选拔职务、选拔人数、竞争性选拔方式或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然后进行竞争性选拔或民主推荐。
(二)确定差额考察对象。根据竞争性选拔结果或民主推荐结果,由组织部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综合各方面意见,按照多于选拔职务的数量确定差额考察对象。
(三)实施组织考察。考察前须按《干部考察预告试行办法》进行预告,然后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集体面谈等形式,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组在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拟任职人选的初步意见。
(四)研究提出拟任职人选。差额考察完成后,由区委组织部主办科室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请示件报部长会议研究,充分讨论、酝酿,认真比较、筛选,提出拟任职人选,然后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 对在差额考察中发现的比较优秀而因职数限制未被任用的干部,将纳入后备干部人才库,跟踪考察,加强培养,待有空缺职位时提拔使用。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群众对差额考察意义的认识。要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考察对象正确对待差额考察。对其中未任用的干部,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其说明情况,使其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