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的初始提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高我区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提名,是指党委(党组)及区委组织部门根据领导班子调整或选拔任用干部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民主方式和程序,提出拟选拔任用考察对象人选的初始程序、启动环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管科级领导干部人选的提名。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的初始提名,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尊重民意、注重实绩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分类指导、依法办事原则。初始提名的人选应当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符合拟任职务的具体要求。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启动干部调整提名程序:
(一)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或上级组织有明确要求。
(二)领导职位职数出现空缺。
(三)领导班子整体结构需要优化或领导干部按规定需要交流轮岗、回避任职。
(四)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调整。
(五)领导干部经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或受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担任现职。
(六)其他工作需要。
第五条 区委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班子建设情况和干部管理权限,适时研究提出干部调整提名工作方案,明确有关职位配备人选要求、提名方式、工作程序等事宜,并与相关单位沟通。
第六条 对镇(街道)党政正职人选,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方式之一提名:
(一)一般应由区委全委会成员进行会议推荐(书面推荐)或由全委会成员在区委组织部门提供的多名候选人名单中择优推荐。
(二)区委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区委组织部门综合提出多于空缺职位的参考名单,供全委会成员书面差额推荐后,再按程序提出初步人选。
(三)遇有特殊情况时,也可由区委常委会从条件比较成熟的干部中择优提出初步人选,但事先应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七条 对其他干部人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提名:
(一)拟提拔使用的,应在所在单位进行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的基础上,结合职位要求等提名。
(二)按有关规定(或班子结构需要等)交流轮岗的,由组织按程序提名。
(三)任现职级以来连续3年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可由组织根据职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直接提名。
(四)在应对危机、落实重点项目、完成重大任务和解决复杂矛盾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且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可由组织按程序提名。
(五)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定期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通过公开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提名。
(六)因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或专业技术性强、不能形成竞争,或领导班子年龄、性别、民族、党派等结构调整而急需补充,或工作特殊需要等,可由组织按程序从条件比较成熟的干部中择优提名。
(七)党委(党组)向上级组织推荐提名或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推荐干部的,应署名推荐,并写明推荐理由。由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办理情况适时向推荐单位和个人反馈。
(八)其他方式提名。
第八条 严肃初始提名工作纪律。不得凭个人好恶推荐提名,不得在推荐提名过程中搞领导个人授意和各种形式的拉票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