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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机关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试行)》

南海区机关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与完善区机关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全面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党组织要把吸收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高知识群体、青年、妇女中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反对关门主义,禁止突击发展。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与考察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申请入党人必须自愿向所在单位的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党支部对有入党愿望的人要及时引导,并指导他们写好入党申请书。

第七条  申请人向党组织递交申请书后,党支部要及时派人与其谈话,了解其申请入党的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帮助其分析自己的优点与不足,明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并妥善保管好申请书。

第八条  党组织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工作。申请人经党小组推荐,支委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应先经过团组织推荐。团组织应按相应的推荐办法,认真做好推荐工作,确保将优秀的共青团员向党组织推荐,并填写《优秀团员青年入党推荐表》。

第九条  党支部要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作为党员发展的重点工作来抓。凡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党支部应对其重点做好以下培养工作:

1.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2.收集和建立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信息档案,并将其信息录入党务信息系统;

3.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按要求做好培养过程记录;

4.适当组织和安排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5.鼓励和安排参加一定的社会工作;

6.适时选送参加区直机关工委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

7.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并检查学习落实情况;

8.指导和督促撰写思想汇报和有关政治理论学习体会;

9.培养联系人要经常保持与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不定期地与其谈心和交流,并给予正确的引导和指导;

10.党支部通过培养联系人至少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学习工作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和分析,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条  机关工委每年举办两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区机关各党委、直属党(总)支部可根据培养情况和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择优逐批选送参加学习。未参加培训班学习或考核不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锻炼他们为集体、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培养他们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精神,教育他们按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事事处处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以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的时间计算),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并讨论同意的基础上,可列为发展对象。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时间不到一年,除个别表现特别突出者外,一般不宜过早确定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和党总支部需把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及决定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相应栏目中,并报上级党(工)委加具意见。上级党(工)委同意后,向发展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及《自传》表。发展对象开始填写《入党志愿书》及撰写个人自传。

第十三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经审查合格,发展对象在报党(工)委审批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由各党支部负责,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如果群众要对被公示人提出意见的,可以向公示的党支部反映,也可直接向党(工)委反映,凡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后,必须向反映问题的有关人员反馈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入党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党支部指定的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约请本支部的其他正式党员担任。由党支部指定的,要经本人同意。

第十六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要保证出席人数。如果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或者申请人及介绍人不能到会,支部大会应改期举行。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必须认真审查《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有关问题;(《入党志愿书》内已包含上述内容)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党支部委员会向党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发展对象对党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及其表决结果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②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在会前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

③在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

④表决结果和支部大会形成的决议,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十七条  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接收预备党员材料包括:

1.入党申请书;

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3.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成绩通知书;

4.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心得;

5.自传;

6.政审材料;

7.入党志愿书;

8.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表;

9.优秀团员青年入党推荐表(注:28周岁或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无需填写)。

第十八条  党总支部要在一个月内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

预备党员进行审查,将审查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第十九条  党(工)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工)委委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对党员发展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及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条 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工)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工)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工)委对党(总)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

组,安排他们参加党内活动,并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收纳党费。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工)委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思想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研究和分析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将教育和考察的主要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存入档案。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要主动向所在的党支部书面提出转正申请(一般提前一个月提交转正申请)。转正申请的主要内容:一是写明入党、预备期满时间,并提出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请求;二是汇报在预备期的表现;三是今后努力的方向。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并提出转正申请后,所在的党支部要对其进行为期7天的转正前公示,并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大会同样要进行表决(具体做法与预备党员的接收相同)。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被延长预备期的预备党员,在延长期间继续接受教育和考察,认真反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改正缺点和错误。延长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转为正式党员;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需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书、填有转正公示情况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以及《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表》。

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部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一个月内讨论审查并报上级党(工)委审批。党(工)委则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讨论审批,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党(总)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及票决情况汇总表、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学习班材料等,交所在单位党组织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条  区机关各党委、直属党(总)支部必须把发展

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每年年终要向机关工委报告当年的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下一年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对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发展党员工作的培训与教育,充分发挥其作用,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共佛山市南海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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