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党支部工作规程(试行) 粤组通[2006]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党支部运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农村党支部是指行政村一级党组织(含村党委、村党总支部和村党支部)。 第三条 农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乡镇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农村党支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堡垒。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农村党支部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建立健全村党支部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 (四)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关心爱护党员特别是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五)负责村干部、村务管理人员及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做好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预防和妥善处置、化解群体性事件,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谐,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七)领导和组织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生活 第六条 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参加。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组织党员检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决定支部的重大事情,选举党代表、支部委员会,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等。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选举时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须超过五分之四到会方有效。 第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别情况可随时召开,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必要时村民委员会成员可列席会议。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大会的决议,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支部工作实际,讨论处理、决定支部的日常工作任务。支部委员会决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重大问题,要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须经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有效。 第八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配合支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具体地组织和指导每个党员的日常活动,保证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支部的各项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九条 党课。一般每半年组织一次,主要采取集中授课、专家辅导、分组讨论、电化教育等方式进行,目的是通过党课加强党员的党性修养。 第十条 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委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部分党员骨干。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主要就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加强班子建设和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支委个人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以及本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交换工作意见,沟通思想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四章 党员管理 第十一条 党员集中教育。采取举办培训班、上党课、举行报告会和组织专题研讨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好党员的集体学习。农村党员每年参加集体教育活动时间累计不少于6天。对因年老体弱等特殊情况难以参加集体教育活动的党员,可采取送学上门等方式落实教育要求。要求45周岁以下的农村党员都要参加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并掌握1-2门实用先进技术。 第十二条 党员服务群众。组织党员立足本职岗位,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户、党员联系群众、党员承诺、设岗定责、结对帮扶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党员服务群众、加强党性锻炼搭建平台。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从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上关心、爱护、帮助党员。组织党员开展经常性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相互启发教育。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及时解决思想问题,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宣传优秀党员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十四条 流动党员管理。农村党支部要落实管理责任,创新管理方式,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始终保持先进性。要与流动党员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流动党员情况,为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农村党支部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民主评议党员要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方法要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第十六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要及时帮助教育,促其改正;对经教育不改的,要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 发展党员 第十七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十八条 发展党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①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③指定联系人培养;④经考察列为发展对象;⑤进行政治审查;⑥短期集中培训;⑦召开支部大会表决;⑧上级党委审批;⑨预备党员转正。 第十九条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对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实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坚持“五不发展”原则:没有经过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培训不发展;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不发展;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不发展;各种手续不完备不发展;群众反映问题没有查清或党内外争议大不发展。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党支部要在换届后三个月内研究制定发展党员三年规划,以后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连续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村,农村党支部及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在一届任期内没有发展新党员的所在农村党支部书记,原则上不宜提名和任命为下一届党支部书记。 第六章 重大决策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集体和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村干部误工补贴的对象和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公益事业需要村民负担的事项,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的方案等,须经党员大会讨论研究后,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决定,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三条 民主决策的一般程序:①党支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②党支部、村委会受理议案,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③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后,通过民主恳谈等形式,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④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并形成书面记录;⑤党支部和村委会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重大事务的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 第七章 村务党务 第二十四条 村级财务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委乡镇会计代理机构实行代理记账,实行电算化管理,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票据、统一会计核算、统一公开、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级日常经费的支出,实行“两笔会签”制度,其中村党支部或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一支笔,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代表一支笔,缺少任何一支笔均不得入账报销;数额较大的经费支出,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授权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数额巨大的经费使用和支出必须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基础上,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授权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村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收集群众意见并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报告。各村必须在便于村民阅览的地方设置财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开内容包括:①财务预决算主要指标及调整;②货币资金变动;③收入资金及其构成;④开支明细归类;⑤各项集体资产总额及变动;⑥债权债务;⑦收益分配;⑧需要公开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党支部要结合村务公开,将党支部活动计划、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党员结对帮扶、评比表彰先进、干部管理、重大决策、廉洁自律等情况,定期向党员和群众公开,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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